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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吴某某与绍兴市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心血管内科)

2025-09-24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吴某某因“反复心悸半年”至绍兴市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入院当日即予心内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据手术记录记载,术中可见一过性房室传导阻滞,手术成功。患者术后出现心动过缓,后拟诊房室传导阻滞,于当日行临时起搏器植入术。术后心动过缓症状仍无好转。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转至上海某医院住院诊治。该院为原告行单腔永久起搏器置入术+右心室造影,术后无明显不适。

吴某某及家属认为,医方在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后分析认为: 医生手术操作不慎,导致房室传导阻滞的发生,术中对房室传导阻滞处理不规范,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室传导阻滞的病情,也未能预料和防范感染的发生,抗感染措施不力,延误了患者病情的处理。上述过错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损失,且不得不植入永久性起搏器。

吴某某及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医方赔偿了吴某某相应的损失。

上一页胡某某与绍兴市某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胸外科)
下一页高某某与杭州市某区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急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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