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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葛某某与台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妇产科)

2025-09-24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葛某某因 “停经40+1周,自觉胎动增多3小时”至台州市某医院急诊,急诊诊断:孕1040+1LOA待产,胎儿宫内窘迫?、羊水偏少。当晚遵医嘱住院。入院诊断:1.胎儿宫内窘迫;2.羊水偏少;3.1040+1LOA待产。入院后予宫颈球囊置入、人工破膜、缩宫素针静滴等。待产期间,胎心多次出现明显异常,医方均无特殊处理且告知可选择继续阴道试产或剖宫产,但鉴于剖宫产需有准备时间,因此倾向性建议继续阴道试产,葛某某及家属遂同意继续阴道试产。胎儿娩出后APGAR评分:1分钟3分,5分钟3分。出生时无自主呼吸,肢端发绀,医方予相应处理后转新生儿科继续治疗,但患儿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葛某某及家属认为,医方在对葛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后分析认为:医方在考虑胎儿宫内窘迫的同时对待产风险评估不足,未能充分告知患方待产的风险,以致未能及时终止妊娠。待产过程中,葛某某产程进展不顺且胎心出现反复异常,医方均没有及时处理并终止妊娠,仍然是继续盲目的阴道试产,导致患儿宫内窘迫时间过久,进而导致出生后重度窒息,进而死亡。

葛某某及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故依法判决医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上一页高某某与杭州市某区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急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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