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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杨某某与宁波市某市急救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院前急救)

2024-09-14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杨某某生前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既往行心脏支架置入手术。2022年日晚,患者在家休息时自觉不适,有气喘、气急症状,患者及家属判断为心脏病发作,当即采取自行吸氧措施(家庭自备吸氧机)。同时呼叫宁波市某120急救电话,并告知患者心脏病发作,很严重,要求救护车尽快到达。市急救站急救人员到达患者家中,患者神志尚清楚,急救人员当即要求患者停止吸氧措施,并要求患者自行躺上担架后将患者抬出至救护车上。患者途中即出现意识丧失,但救护车上未配备简易呼吸机,故未能予以及时吸氧及辅助呼吸处理患者到达医院时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后仍无自主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及查看家庭监控后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急救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家属已明确提供患者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史,但急救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给予患者规范的急救处理,甚至中断了患者的吸氧措施并让患者自行躺上担架,导致患者转运途中病情加重且救护车未配备简易呼吸机及吸氧设备,急救医院时已经呼吸心跳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故依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家属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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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石某某与杭州市临安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神经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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