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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杨某某与宁波市某市急救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院前急救)2024-09-14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杨某某生前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既往行心脏支架置入手术。2022年某日晚,患者在家休息时自觉不适,有气喘、气急症状,患者及家属判断为心脏病发作,当即采取自行吸氧措施(家庭自备吸氧机)。同时呼叫宁波市某市120急救电话,并告知患者心脏病发作,很严重,要求救护车尽快到达。某市急救站急救人员到达患者家中时,患者神志尚清楚,急救人员当即要求患者停止吸氧措施,并要求患者自行躺上担架后将患者抬出至救护车上。患者途中即出现意识丧失,但救护车上未配备简易呼吸机,故未能予以及时吸氧及辅助呼吸处理。患者到达医院时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后仍无自主呼吸,遂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及查看家庭监控后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急救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家属已明确提供患者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史,但急救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给予患者规范的急救处理,甚至中断了患者的吸氧措施并让患者自行躺上担架,导致患者转运途中病情加重。且救护车未配备简易呼吸机及吸氧设备,至急救医院时已经呼吸心跳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故依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家属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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