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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石某某与杭州市临安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神经内科)2024-08-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石某某因“被发现意识改变4小时余”至杭州市某区级医院急诊,患者家属主动告知接诊医生,患者病情被发现时正坐在家中椅子上,反应迟钝,旁边有炭火,窗户未完全紧闭。医方予头颅CT检查示:右侧顶枕叶软化灶。以“脑血管意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癫痫?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等。入院后予抗感染、抗血小板聚集、降压、降糖、抗凝等处理。患者症状有所好转。后修正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首先考虑);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等。病情稳定后遵医嘱出院回家。
患者出院因4-5天后出现反应迟钝,伴认知减退、大小便失禁等至浙江大学医学院某附属医院住院诊治,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2.痴呆等。经相应治疗,患者病情虽有好转,但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已无法逆转, 患者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双方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后认为,患者入院时已提供明确的一氧化碳接触史,医方在对病情未做充分评估,对病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的前提下即简单诊断为脑血管意外,未能充分考虑一氧化碳中毒可能并行相应治疗。患者病情有所好转,医方在已经考虑一氧化碳中毒的前提下,未能充分预料到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发生的可能并行相应治疗,而是草率要求患者出院,导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进而病情加重,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方案,医方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患方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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