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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石某某与杭州市临安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神经内科)

2024-08-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石某某因“被发现意识改变4小时余”至杭州市某区级医院急诊,患者家属主动告知接诊医生,患者病情被发现时正坐在家中椅子上,反应迟钝,旁边有炭火,窗户未完全紧闭。医方予头颅CT检查示:右侧顶枕叶软化灶。以“脑血管意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癫痫?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等。入院后予抗感染、抗血小板聚集、降压、降糖、抗凝等处理。患者症状有所好转。后修正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首先考虑);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等。病情稳定后遵医嘱出院回家。

患者出院因4-5天后出现反应迟钝,伴认知减退、大小便失禁等至浙江大学医学院某附属医院住院诊治,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2.痴呆等。经相应治疗,患者病情虽有好转,但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已无法逆转,

患者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双方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后认为,患者入院时已提供明确的一氧化碳接触史,医方在对病情未做充分评估,对病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的前提下即简单诊断为脑血管意外未能充分考虑一氧化碳中毒可能并行相应治疗。患者病情有所好转,医方在已经考虑一氧化碳中毒的前提下,未能充分预料到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发生的可能并行相应治疗,而是草率要求患者出院,导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进而病情加重,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方案,医方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患方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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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何某某与浙江省东阳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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