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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胡某某与江西省婺源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泌尿外科)2024-08-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胡某某(已故)因“右腰腹部突发持续性疼痛1天余”至江西省婺源县某医院就诊,泌尿系CT示:1.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伴其以上尿路梗阻积水,2.右肾结石,3.子宫密度欠均,4.盆腔少许积液,诊断:右输尿管下段结石伴右肾重度积水并感染,医嘱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输尿管下段结石伴右肾重度积水并感染。入院后除常规消炎、镇痛、补液外,无特殊处理措施。入院次日患者出现发热,医方考虑为肾积脓,于当日下午行右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术后返回病房继续常规治疗。当晚18时左右,患者血压下降,经处理后效果不佳,遂转入ICU继续治疗。转科后予心电监护、加强抗感染、抗休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处理,患者病情仍持续较重,后转上级医院诊治。该院急诊以“脓毒血症”收住入院,入院后予重症监护、升压、抗感染、床旁CRRT、输血等处理,患者病情仍无好转,经该院告知,患者已无好转可能,经家属商量后自动出院,出院当日死亡。
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并查明死因,结论为患者符合右输尿管下段结石伴右肾重度积水并感染,行右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因脓毒血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认为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家属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审阅病历后认为,医方对患者的病情的严重性评估不足,未能预料到感染的严重性并行充分的抗感染措施。患者入院时已有明确的急诊手术指征,医方未能及时予以手术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病情持续加重,入院次日发热时仍未能予以及时手术,且手术方案不合理,客观上加重了感染病情。术后仍未能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未能转入ICU病房监护病情,未行多科会诊以评估病情,未予加强抗感染措施,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进而发生感染性休克。之后,医方仍未能充分加强抗感染措施,未能及时行CRRT处理。最终导致患者医治无效死亡。医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和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家属听取谷律师的意见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南昌市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采纳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家属相应的损失,患方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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