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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高某某与浙江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心胸外科)

2024-03-06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高某某“发现肺部结节2年”至浙江省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1.肺结节(左侧)2.支气管炎。入院后为患者实施了一系列检查,告知患者及家属均无异常。行胸腔镜下左侧肺癌根治术。术后在复苏室复苏。据术后复苏记录记载,患者复苏期间出现明显的血压下降、心率增快、氧合下降等。医方予补液升压等处理,但效果不佳,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出现腹部膨隆、叩诊鼓音,医方仍无特殊处理和检查,而是将患者转送监护室继续予补液输血等治疗,患者病情仍进行性加重。直至次日才行剖腹探查手术,据手术记录记载,术中探查发现小肠系膜根部左侧有约5cm裂口,内有活动性出血,患者血压进行性降低,医方已无法行有效处理,直至心跳停止而宣布死亡。

患者家属因与医方协商未果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分析认为,医方存在过错,患者术后复苏期间出现心率增快、氧合下降、血压下降等状况,医方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处置不力,直至患者出现腹部膨隆、叩诊鼓音时仍然未能予以重视,仍然未能充分评估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及时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也未请相关专科会诊即草率将患者转入监护室,客观上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延误了治疗时机,转科后也未能及时行辅助检查或请专科会诊,导致病情一再延误,待决定实施手术时为时已晚,终至患者医治无效而死亡。因此,医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患者家属遂委托谷律师代理诉讼事宜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基本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主持调解,医方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的相应损失。

上一页倪某某与嘉兴市某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康复科、神经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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