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谷光辉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服务热线:13819102051

联系我们
谷光辉律师网
联系人:谷光辉
移动电话:13819102051
联系电话:0571-88234599
在线QQ:464983945
邮箱:
guguanghui996@hotmail.com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邓某某与江西省某市级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呼吸内科)

2021-09-17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邓某某因咳嗽、咳痰、咯血至江西省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咯血原因待查:肺结核?肺炎?2、肺部感染。入院后予二级护理,相继给予抗炎、止咳、化痰、止血、抑酸、抗结核等治疗。入院后因血钠、血钾低行补钠补钾治疗。据病历记载,患者入院后出现表情淡漠、语言障碍、流涎、双颊麻木等症状,当晚急诊血钾3.43mmol/L,血钠132mmol/L,血氯93mmol/L。主管医生考虑抗结核药物引起,遂停用抗结核药物,患者症状无好转且有加重趋势,患者无奈转外院治疗,外院入院诊断:1、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2、肺结核并咯血。3、肝功能异常。入院后相继予以抗痨、止血、护肝、营养神经、保护脑细胞、镇静、抗癫痫等对症治疗。患者出院后一直行康复,但仍有肢体和言语障碍等症状。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认为医方补钠补钾有相应指征,补充的剂量也符合诊疗规范,因此不存在过错。患者家属遂委托谷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对患方补液时存在输注速度过快的过错,可能导致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的发生,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一页杨某某与宁波市某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ICU)
下一页赵某女与浙江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内分泌科)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律师姓名:谷光辉
移动电话:13819102051
联系电话: 0571-88234599
在线QQ:464983945
邮箱:guguanghui996@hotmail.com
工作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CBD新业路228号杭州来福士中心T2办公楼7层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领域 成功案例 律师文集 在线预约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all copyright abserved 谷光辉律师网 技术支持:浙江磐石

备案号:浙ICP备11043858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