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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张某某等与绍兴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10-25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2009年10月18日,孕妇倪某某去绍兴县某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单活胎,头位,前臂胎盘二级,羊水量偏多,胎儿脐带绕颈二圈,脐动脉供血良好”。2009年10月22日上午9点30分,倪某某因怀孕临产而住进该医院产房待产,当时医院经检查诊断倪某某因有妊娠期糖尿病而为高危妊娠。在产房分娩过程中倪某发生难产,后行剖宫术产出婴儿张某,随即倪某便出现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血压下降和心律失常,但医院的医生未能对出现的紧急情况作出应有的判断,未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以致倪某某于当日15点50分死亡。

   本案起诉后,本律师首先对院方的“病危通知单”提出质疑,认为该记录有伪造、篡改的嫌疑,经相关机构鉴定后验证了律师的判断。此后再经相关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为院方存在对风险估计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病情变化时判断不准确,采取措施不得力等过错,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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