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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周某某与绍兴市某市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耳鼻喉科)

2026-01-12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周某某因听力下降至绍兴市某市级医院就诊并遵医嘱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特发性耳聋;2.高血压病1级(中危);3.慢性鼻炎。入院后出现肝功能检查予甘草酸二胺肠溶胶囊护肝治疗。服药后,患者出现胸闷、全身酸、无力伴出汗,测血压170/105mmHg,医方予停用甘草酸二胺肠溶胶囊,余无特殊处理。后出现头晕伴右手指麻木感。医方考虑耳源性头晕,无特殊处理。患者当晚突发晕厥,意识不清,不能应答,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经尸体解剖,患者死亡原因为冠心病。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医方不予认可。经咨询谷律师,谷律师审核病历后分析认为,医方对患者的病史了解不足,入院后未能行心电图等辅助检查和心内科会诊,药物使用违反规范,患者病情变化后仍未能充分重视患者的病情,未能进一步完善检查和专科会诊,导致患者病情继续加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患者遂委托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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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陈某某与杭州市某市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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