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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杭某某与杭州市某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呼吸内科)

2024-02-21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杭某某“反复胸部疼痛2月余”至杭州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社区获得性肺炎。入院后予抗感染治疗后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予抗结核治疗。出院后继续门诊抗结核治疗门诊治疗期间,患者有皮肤瘙痒、全身弥漫红色皮疹等症状。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853 U/L,谷草转氨酶1450,直接胆红素20.90umol/L,谷氨酰转氨酶287 U/L。医方嘱停药并予抗过敏处理。患者停药后瘙痒红斑加重转伴乏力、眼结膜黄染复诊,医方仍考虑为药物过敏,后转上级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急性肝衰竭,因病情严重行肝移植手术治疗,患者术后出现意识改变、烦躁,诊断“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ARDS”,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因与医方协商未果咨询谷光辉律师谷律师分析认为,医方过程存在过错,患者门诊复诊期间已出现肝功能指标异常,医方未能重视。再次复诊时已出现明显的肝损伤症状(瘙痒、红斑等),医方未能予以鉴别诊断以排除药物性肝损伤的可能。当日肝功能检查已提示明显的肝功能异常,医方只是给予抗过敏治疗。患者停药并服用抗过敏药物后症状仍继续加重,且出现眼结膜黄染症状,医方仍未能考虑药物性肝损伤的可能,再次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肝损伤继续加重,终至肝性脑病而不得不行肝移植手术治疗,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患者家属遂委托谷律师代理诉讼事宜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方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患者的相应损失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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