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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卢某某与宁波市某区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肛肠外科)2022-09-21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卢某某因肛门疾病入住宁波市某区级医院治疗,入院诊断:环状混合痔。入院后行手术治疗,术后顺利出院,住院期间血生化提示:尿素氮14.05mmol/L,尿酸561umol/L,肌酐419 umol/L,但医院没有告知异常。1年后,卢某某因视力下降明显至他院就诊,诊断为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经完善检查后确诊为尿毒症,经多次血液透析治疗后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
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但医方不予认可。经咨询谷光辉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医方在住院手术期间没能告知患者肾功能不全的检查结果,导致患者的肾脏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最终发展至尿毒症,并不得不行肾移植,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患者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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