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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肖某某与温州市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心胸外科)2022-08-24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肖某某因剧烈胸痛伴出汗至温州市某区医院急诊诊治,该院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后,考虑病情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患者当日转至温州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该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诊予阿司匹林肠溶片、替格瑞洛片、瑞舒伐他汀钙片等口服处理。当日主动脉CAT诊断:升主动脉夹层;两侧背侧散在炎性灶;冠脉钙化,心包少量积液。当晚予收入CCU诊治,入院后口头告知计划于次日上班后行手术治疗(家属陈述)。入院次日晨5时余,患者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未能及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医方则认为没有及时手术的原因在于患方,是因为家属没有全部在场不能决定手术。双方意见不一,协商未果。经咨询谷光辉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医方在确诊后未能尽快行手术治疗,终至病情突然变化而死亡,医方辩解认为手术未能及时进行的原因在于患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医方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家属听取分析意见后遂委托谷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基本采纳了律师的分析意见,认定医方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后法院据此判决医方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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