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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柳某某与金华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肾内科、ICU)

2021-04-26下载文件:暂时没有下载文件
 患者柳某某因“少尿、无尿3年余,咳嗽、咳痰、呼吸困难2天”至金华市某医院住院诊治。入院初步诊断:慢性肾脏病5期,肺部感染,呼吸衰竭,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心力衰竭,中度贫血。急诊血常规+CRP:白细胞14.4109/L,超敏C反应蛋白52.33mg/L,急诊脑钠钛4818pg/ml,后升高至15577pg/ml,肌钙蛋白0.071ng/ml。肌钙蛋白0.067ng/ml。入院后予ICU监护、抗感染、化痰等治疗,入院7日后某日突发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认为患者病情复杂危重,医方不存在过错。患者家属遂委托谷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谷律师提出以下陈述意见:医方对患者的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心衰的严重性及其进展关注、处理不到位,转入普通病房不够慎重,告知不足。患者病情变化后,被告未能及时行气管插管及呼吸机辅助呼吸,导致患者病情继续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机构基本全部采纳代理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法院据此组织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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